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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釋二十八輕戒──獨宿尼寺戒第十二

時間:2010-09-07 21:22:17  來源:普陀書軒緣整理  作者:聖印法師  點擊:
若優婆塞、優婆夷受持戒已,獨宿尼寺,是優婆塞、優婆夷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一、 獨宿尼寺:

  (一)、「尼寺」是指僅有比丘尼眾常住之寺庵。「獨宿」是指優婆塞單獨一人住宿於尼寺中。
  (二)、同樣,握寺院所有常住僅有比丘眾,則優婆夷亦不得單獨一人住宿於該寺院中。
  (三)、佛制此戒之目的有二:
  一者、優婆塞或優婆夷,為行供養三寶,護持道場,如造殿、起塔、請像、放生、造經、奉獻華果、食物、淨資等因緣,常親近比丘或比丘尼,常相交往,若獨住寺院庵堂,易生情愛,情愛為煩惱、為結纏,不能出離。
  二者、雖二者道心淨潔,無何生心,但外人見及,多所生惑,易惹譏諷、嘲笑、毀謗而造口業。是有害眾生。

二、是優婆塞、優婆夷得失意罪:

  明知專為比丘尼眾或比丘眾常住之寺院庵堂,受戒已之優婆塞或優婆夷而行獨宿其中,是故違佛陀制戒,於佛乃大不敬,不敬佛應得失意罪。


三、不起、墮落:

  受戒已之優婆塞、優婆夷,已明知佛戒獨宿尼眾或比丘眾安住之寺院庵堂,而竟獨宿,是不如戒,不如戒則道業不起,不起者必然墮落。

四、不淨、有作:

  獨宿比丘尼眾或比丘眾之寺院庵堂,先有思住之意,而後以口要求住宿,再身住其中,是身、口、意三業不淨。有身、有口、有意業者,是有為法,有作法,故云有作。

  網主備註:藍色字為菩薩戒經文,紅色字為分段經文,黑色字為內容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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