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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緬甸獨立後的佛教

時間:2009-08-13 21:39:51  來源:中國佛網  作者:淨海法師 點擊:
 
第七章  緬甸獨立後的佛教
  第一節 佛教組織與僧人生活
  緬甸脫離英國殖民地統治後,成立緬甸聯邦共和國。1961年緬甸聯邦憲法第21條規定:1.“國家承認佛教為聯邦大多數公民這宗教特殊地位。”2.“國家又承認伊斯蘭教、基督教、印度教及神教為聯邦境內現存之宗教。”(泰文《東南亞佛教史》,《佛輪》月刊,第16卷10期。)
  1963年緬甸人口會議報告,全國人口約23,664,000人。宗教人口的分布,依日本部省編的《各國宗教統計》說:緬甸一國佛教徒占90%,伊斯蘭教3%,印度教3%,基督教2%,其他2%。緬甸最大的民族為緬族,其次是撣族、孟族、克倫族、欽族、印度人、中國人等。以宗教信仰來分,緬族人98%信仰佛教,撣族人和孟族人也多數信仰佛教。山地民族多信神教。基督教在山地布教,信徒漸有增加,特別是克倫族,67%是基督教徒,便是對緬族人布教,收獲其甚微。在英人統治期中,緬族人基督的,只有0.15%的比率。伊斯蘭教和印度教,主要是印度人信仰,絕少緬族人為其數徒。(山本達郎編:《東南亞細亞的宗教與政治》,第150-151頁。)
  緬甸佛教的僧團,是由滿甘王朝傳承下來,曾經過多次分裂和統一。現在緬甸佛教的僧團,主要的分三派,即:哆達磨派(Thudhamma)、瑞景派(Shwegyin)、達婆羅派(Dvara)。三派在教學上,對三藏聖典的尊奉都是一樣的;只有在戒律上,特別是所持用物、著衣法及生活儀節有些差別。哆達摩派及瑞景派,是傳統的宗派,組織龐大,而哆達磨派僧眾較多;達婆羅派,在公元十九世紀末才成立,是針對舊哆達磨派的改革派,在戒律上主張嚴格實踐,此派僧眾最少。哆達磨派,在戒律上,可使用傘和草履,可咀嚼檳榔果實,允許觀劇、吸煙,特定誦經的場合,許可用扇。瑞景派,午後咀嚼檳榔實及葉、吸煙、乘馬車、觀劇、咒符,許可用扇。瑞景派,主張凡律藏原典的戒法,都要嚴格遵守。又哆達磨派僧人,在佛寺及出外,著衣都要偏袒右戶,並積極參加社會關懷。瑞景派及達磨羅派,出佛寺外,著衣要被覆兩肩。(1.《東南亞細亞的宗教與政治》,第151-152頁。2.樂觀:《護國衛教言論集》上,第195-396頁。)
  緬甸佛教只有比丘、沙彌、信士男、信士女;沒有比丘尼、沙彌尼、正學女(式叉摩那)。(南傳佛教斯裡蘭卡原有比丘尼僧團存在,我國道宣《行事鈔》中,亦記載劉宋元嘉十年(公元433),有僧伽跨摩於揚州,當時正有師子國(斯裡蘭卡)先後到達兩批比丘舍。斯裡蘭卡中世,常因國家戰亂,佛教衰微,尼僧團繼絕傳承,所以後來沒有比丘尼僧團。)
  緬甸佛教只有比丘、沙彌、信士男、信士女;沒有比丘、沙彌尼、正學女(式叉摩那)。(南傳佛教斯裡蘭卡原有比丘尼僧團存在,我國道宣《行事鈔》中,亦記載劉宋元嘉十年(公元433),有僧伽跋摩至揚州,當時正有師子國(斯裡蘭卡)先後到達兩批比丘舍。斯裡蘭卡中世,常因國家戰亂,佛教衰微,尼僧團繼絕傳承,所以後來沒有比丘尼僧團。)據緬甸宗教部統計,全國僧人約十三萬,到每年安居三月期間,增多數萬。全國佛寺約有二萬余所,每所佛寺都由一位德學及戒腊高的比丘任住持,領導住眾修學和處理寺務。在頃佛教盛行的地區,每一個鄉村都有數個或至少一所佛寺,經較稍大的佛寺,都有佛殿、講堂、佛學院、佛教學校和休憩處的設立。住持通常擔任院長及學校校長。一般社會風俗,普通男孩十二、三歲,入寺為沙彌;滿二十歲,可進受比丘戒。出家後,除三衣一缽及應具物外,傘、文具、書籍、眼鏡許可攜帶;指環、手表及一切裝飾品,嚴禁持有。飲食自托缽而來。出家人日常用旨,由俗家親屬及信徒供給;出家人接受僧教育,不繳學雜費等。出家後,如不想繼續過僧團生活,可隨意舍戒還俗。(1.《東南亞細亞的宗教與政治》第152-153頁。2.《護國衛教言論集》上,第196-197頁。)
  緬甸僧人的職務,修理工道是為出家人最重要的行事,有規定的日課,往在佛寺,平常清晨四至五時起身做早課。天明後,出外托缽。午著時間較短,很少上課及作法務,如有空余時間,比丘沙彌可自修或處理私人之事。正午以前,須食事完畢。午後,長老、上座們開始教學,教授青年比丘沙彌經論教理,經文念誦,或為佛教學校上課。晚上有晚課行持,復習所學課程。佛寺中設立的普通佛教學校,多數為小學,僧人可任老師,教學童一些簡單的佛教教理、行儀、念誦。至於佛學院的教育,青年比丘沙彌主要學習的是巴利文法、念誦。至於佛學院的教育,青年比丘沙彌主要學習的是巴利文法、巴利語、巴利語翻譯頃文、頃文佛法、以及常念誦的經文,另外也學習一些社會科目。
  僧人如法如律生活中,要參加各種羯磨行儀,如誦戒、安居、處恣等。一些地區佛教活動、民間佛教儀式、國家慶典等,如有需要時,僧人也須出度參加一般佛教徒結婚,出家人亦有受請誦經祝福及供養。還有命名、新屋落成、死者葬儀,出家人大多受邀參加,采用佛教儀式。哆達摩派的僧人,更有為俗人占星、符咒、驅逐惡鬼等。總之,緬甸僧人在社會民間,普通受到尊敬和供養。在宗教生活上,他們修行和研究聖教;在民間,他們是宗教師及知識分子。(《東南亞細亞的宗教與政治》,第154-155頁。)
  緬甸同其他南傳教國家一樣,沒有比丘尼僧團,但有一種近似的沙彌尼或學法女。她們剃除頭發、受持八關戒,或長期或短期,也有終生受持的,著深黃色衣裙及肩披一塊淡黃色布(泰國均為白色),附在佛寺裡居住;但在戒律上,不承認他們是沙彌尼或正學女,而仍屬信士女。她們也可向施主托缽,或接受財物供養。可隨自己志願蓄發返俗。
  第二節  佛教與國家的關系
  1950年緬甸政府要求英國巡洋艦到斯裡蘭卡,將佛教聖物佛牙迎至國內讓人民公開瞻拜。當佛牙抵達仰光時,總統吳瑞泰、總理吳努親率文武百官至碼頭恭迎,後在許多城市作巡回展出。這一活動激勵了僧俗對佛教的熱情。(楊曾文主編:《當代佛教》,第98-99頁。)
  緬甸獨立不久,佛教在政府協助下,於1950年公布了三個規章:一、設立僧伽法庭;二、設立宗教部;三、設立佛教評議會。現在分別簡介如下。
  僧伽法庭;僧伽法庭,巴利名“法的規範”(Dhamma-acariya),分兩處設立,一在首都仰光,一在古都曼德勒。兩處僧伽法庭負責促進和監督僧人的戒行,及解決僧俗之間的法律糾紛;但仍常遇到困擾的問題。僧伽法庭主要不得為僧人設立,因為僧人在戒律讓印的輕重罪,可能在國家法律上是沒有罪了;同時僧人上普通法庭,也不很適宜,有損佛教尊嚴。不過僧人如不實犯了嚴重國法,則先勸令或強還俗,再受國家法律治罪。(泰文《東南亞佛教史》,《佛輪》月刊第16卷,第10期。)
  宗教部:宗教部的設置,是基於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英:“國家承認佛教為聯邦大多公民之宗教特殊地位。”佛教在政府協助之下,制定與僧伽有關系的法規,設立佛教在學,培養的佛教教師。也基於憲法,聯邦總理宇奴(U.Nu)及宗教部長宇千頓(U.Chan Htoon)為佛教徒的指導者。為發揚佛教,必須有佛教機構的存在,作為政府與佛教之間的聯系,所以有佛教評議會的設置。宇奴總理在國家議會中提案說:“佛教評議會是緬甸全體佛教徒代表的團體,負有宗教上指導性的組織。目的在促進全國勵行宗教實踐,建設佛教穩固的基礎。佛教要保持辯論,佛教傳教師要仿效基督教派遣傳教師至外國宣揚佛教。”(山本達郎編:《東南亞細亞的宗教與政治》,第157-158頁。)
  佛教評議會:佛教評議會(The Buddha Sasana Council),於1950制定條例,1951年8月26日成立。“佛教評議會條例”(The Bud-dha Sasana Council Act)規定由本部及地區八十名委員組成,擔任諮問委員會的功能,賦予如下之任務:
  一、單獨或由組織協力,向緬甸聯邦及外國宣揚發展佛教思想。
  二、在緬甸聯邦內外,設立傳布中心,提供研究會所及必要的設施。
  三、施行佛教聖典筆試及口試等,計劃推行振興佛教聖典的工作。
  四、推行及獎勵佛教聖典研究。
  當時宗教部部長尼溫( Ne Wan)認為振興佛教須具三個要素:真實虔敬的僧伽,堅固團結的在家教徒,政府獎勵,三個要素結為一體。
  佛教評議會具體推行的事業,首先將巴利聖典譯為緬甸文化發行,實施巴利對典考試制度。前者費用多數由福特基金會支助;後者協助在家佛教徒實現研究聖典的意願,成績優良者並給與獎勵。1952年,開始有一萬二千人報名,分十個場所,考試阿毗達磨原典。1960年,有一萬五千人以上報考,其中八行只及格。監獄中的囚犯,也鼓勵研究佛典,每年分兩次考試,及格和由佛教評議會發給證書。
  非佛教徒的山地居民,也派遣僧人前往布教,這在殖民地時代是沒有的。宗教部也派人員參與,這表明政府以佛教為促進各民族團結的手段。佛教評議會努力的結果,據1959年的報告。在北部邊區有122所小型的佛寺建立,有124位僧人擔任民眾的指導者,佛教並供給學童教科書和衣服等。僧人傳教師的衣物和飯食,都由佛教評議會捐獻款項中拔出。
  宇奴總理向議會提案設立佛教評議會的理由中,提倡佛教向海外傳布,需有傳教師培養的機構,所以在1952年設立了佛教大學。他要求僧人入學,需具備佛學知識,主要是學習英語及信底語(Hindi,梵語之一種,北印度土語)。可惜後因種種原因而停辦,有些已就學的外國比丘,變亦遭散。佛教向外國傳布,佛教評議會的計劃,由宇奴總理個人的活躍而擴大,所以宇奴到印度訪問時,邀得四十個少年至緬甸研究佛教,給予訓練,期望日後成為印度的佛教佛教師。
  佛教評議會,在佛教修行方面,亦提供方法上的指導,由有經驗的人指導修習內觀法,在全國設立組織推行實踐。(山本達郎編:《東南亞細亞的宗教與政治》,第157-160頁。)
  關於緬僧修學的情形,從初出家為沙彌志,首先要學習日常念誦的經文,上初級佛學,背誦戒本,然後學習巴利文,由初級而至高級。每年由宗教部派員,會同各地高僧,舉行一次大考,由初級至高級。考得高級佛學程度者,由政府頒給“法師”文憑。在第四級大考時,要背誦古典巴利名著《名義明燈》(巴利辭典)。第六級大考及格者,在發給文憑前,須經過品貌檢查,需身體五官無殘缺者,才可頒給,因為這是一個教導師的學位。凡精通收利三藏及二十年戒腊者,政府封贈“哲士”榮街。1956年時,比丘榮獲得哲士學位者五十三人,頒有法師文憑者一00四人。各地所設巴利佛學院計有三十八所。(樂觀著:《護國衛教言論集》下,第450-451頁。)
  宇奴總理這種推行佛法的熱心,在議會中雖然沒有遭人反對,可是贊成的人也不多。
  1954年5月17日“衛塞節”,緬甸佛教在國家贊助下,舉行“第六次結集”,由宗教部負責,實際上是由佛教評議會推動工作。這次結晶集的意義,旨在團結佛教徒,促進上座部佛教的興盛,以及提高緬甸獨立國的地位。場所是選在仰光北郊五裡處的藝固出崗上。先構築仿效印度第一次結集時的七葉窟,於1953年1月15日完成,窟內大殿堂可容納一萬人,投下巨費約二百萬美元,這是宇奴總理要求政府出資興建的,,並有六萬人獻出勞力。在山崗上,原先建有一座和平塔,塔基周圍300尺,高118尺,塔內藏有舍利旨及目犍連二大弟子的舍利,塔於1951年落成。在和平塔與石窟附近,建有一間佛教大學,一座戒堂,一座圖書館,一所療養院,這是緬甸獨立以來最偉大的建築物。(1.《樂南亞細亞的宗教與政治》,第160-161頁。2.潘醒農編著:《東南亞名勝》,第140-141頁。)
  第六次結集以敏樂王時第五次結庥所鐫刻的七二九塊大理石經文為依據,並廣采斯裡蘭卡、泰國、高棉、倫敦巴利聖典協會,及緬甸各種巴利文版本,作詳細校訂。最後結集完成,印刷流通。這次集結,邀請了南傳各國比丘參加,大乘國家比丘,也受邀請往觀禮,共費兩年多時間,至1956年5月24日衛塞節完成,以迎接佛紀2500年的隆重慶典。(1.泰文《東南亞佛教史》。2.《東南亞細亞的宗教與政治》,第162頁。)
  1954年9月,緬甸聯邦政府公布:“政府各有學校禁授佛教課程”,其理由是緬甸為一多民族國家,各族信仰宗教不同,政府應聽憑各自發展,不偏袒任何一種宗教。但這一禁令,很快受到佛教徒反對,認為佛教是緬甸多數人信仰的宗教,禁令違者人民意願及民間的習俗。結果政府與佛教協議,佛教徒學生可授佛教課程,其他宗教徒學生,也可授其所信奉之宗教課程。(樂觀:《護國衛教言論集》下,第467-469頁。)
  至於設立在佛寺的公立學校,一律可授與佛教課程。1954年12月3日,“第三屆世界佛教徒友誼代表大會”,在緬甸仰光和平塔附近大石窟舉行,會議連續三天,出席大會有四十多個國家單位,共三百多人;政府首長、人民團體、及各地往觀禮的人,兩千以上。大會開幕禮,由聯邦政府總統宇馬氏親監主持及致詞。會議三日中,通過議決案二十二件。會議決定在1956年,第四屆世界佛教徒友誼會在尼泊爾召開。
  1956年5月24日,是第六次結集圓滿之日,也是教主涅盤2500年紀念之日,佛教與聯邦政府決定舉行最隆重的慶祝大典。慶祝大典於五月二十二日在爺光和平塔大石窟中舉行,緬甸總統、總理、各部首長,都出席參加,數十國家派有佛教代表,各國駐緬使節,結集三藏的二午五百們高僧,及來自各地的比丘、男女信徒,共一萬數千人,齊集大會場。全國休假六天,大赦或減刑辦犯,發行佛教2500年紀念郵票、紀念乘車券、航空券,下令禁屠六日。2668位青年,集體於紀念日發心出家。(1、《東南來細亞的宗教與政治》,第162頁。2、《護國衛教言論集》下,第454-458頁。3、日本佛教時代社編:《佛教大年鑒》,1969年版,第806-807頁。)
  在緬甸獨立後,佛教振興的工作,固然獲得不少進展,進步很大,膽還有一件重要的事件,就是“佛教國教化”的問題在推行時,受到很多阻撓,成功只是曇花一現,最後終因政治上的變動而被廢除了。
  早在1947年5月,緬甸在奮力爭取獨立期間,“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在爺光起草憲法時,就有人提案“佛教國教化”。但為避免妨害國家團結,因宗教而引起少數民族對多數民族的不和,最終決定“國家在宗教問題上保持中立的立場”。同年6月9日,國民議會制定的憲法,有關宗教的積壓項是:“國家承認佛教為聯邦大多數公民之宗教特殊地位”(二一條一項)。“國家又承認伊斯蘭教、基督教、印度教及神教為聯邦境內現存之宗教”(二一條二項)。“國家在宗教的信仰或信條的理由上,不限定條件或沒有差別”(二一條三項)。1954∼1956年,第六次結集期間,佛教國教化的呼聲再次燃起。2500年結集閉幕後,三個佛教團體共同提案佛教國教化,並向總理及宗教部呈書說明。當時宇奴總理答復,在旨趣上贊同,但有三項理由反對:1、恐怕國家蒙受重大分裂;2、緬甸的政情不安,給外國可乘入侵機會;3、招惹非佛教徒對此官員的許多誤解。因為憲法上規定,人民信教自由,國家對待所有宗教一律平等。(《東南亞細亞的宗教與政治》,第164-166頁。)
  佛教徒對此感到不滿。而此時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執政黨),正有鬧分裂的傾向,即以宇奴為首的清廉派,和宇馬瑞(U。BaSWE)為首的保守派,對立起來,成為政敵。1958年春,二派正式分裂,佛教國教化也成了政爭。因政局變化,宇奴辭職,由尼溫將軍組成過渡政府,籌備大選。1959年9月26日,清廉派在和平塔召開代表大會,准備競選,宇奴發表宣言中,表示他如再執政,一定要推選實現佛教國教化。保守派受軍部支持,強調宗教與政治分離,並猛烈抨擊宇奴違反憲法條項“禁止濫用宗教作為政治的目的”(二一條四項)。1960年2月7日,選舉結果,清廉派大勝。新政府成立後,為解決佛教國教化的各種問題,乃成立“國教總是顧問委員會”,委員以高僧十八位及在家信徒二苯人組成,向全國各地人民訪問,征求當地各宗教人士的意見。結果全國人民造成者占大多數,其他宗教徒亦多支持政府這一主張,只有伊斯蘭教各團體及緬甸基督教同盟(新教)持反對態度。(《東南亞細亞的宗教與政治》,第164-166頁。)
  “國教問題顧問委員會”積極推動佛教國教化,盡管遭到不少阻礙,但經過一年多的努力,終於在1961年8月17日在議會提出《憲法第三次改正案》,修改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文為“佛教為聯邦內大多數公民信奉的宗教,定為國教。”又在第二十一條內追加第五項為:“聯邦政府從每年預算中最少撥出百分之五金額,作財政援助宗教有關事業。”又有附帶事項規定:
  (A)聯邦政府努力推進佛教教學研究、佛教實踐活動等,政府尊重三寶,如遇一切危難中傷,佛教受到保護。
  (B)政府有責任適當地管理保護第六次集結的聖典、注釋書,避免印刷上的錯誤,聖典及注釋書的印刷,由政府制定並許可。
  (C)政府有責任適當地保管在曼德勒近郊,第五次結集時銘刻聖典及注釋書的碑文。
  (D)遇高僧伽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政府)接受他們的忠告及建議。又憲法第四三條《有關藝術、科學、調查、文化機關、馬利、梵文的研究,享有國家的保護和資助》附加事項:
  (1)國家幫助修復屬於文化遺產的古塔。
  (2)國家資助在聯邦內建立僧伽醫院,以及依佛教戒律規定與俗人有區別的看護及食物。
  在政府第三次憲法修正案的同時,制成了“國教推進條例”,詳細地闡明佛教對民眾生活的影響。國立學校所有佛教徒,教授佛學;大學、師範學校講授佛學;佛日廣播宗教節目;學校休假,禁止販賣灑類;裁判所設供佛像;各圖書館添置三藏經典等。憲法改正後,8月26日經議會票決,結果佛教國教化法案,以贊成324票,反對28票,棄權19票獲得通過。(《東南亞細亞的宗教與政治》,第167-168頁。)
  憲法第三次修正,雖通過佛教國教化,但實際上並未能成功。不久山地少數民族、印度裔伊斯蘭教徒,與緬族人更激烈地對立起來。國內政治不安,佛教徒與非佛教徒因宗教的差異,助長了社會階層的對立。也由於佛教一些僧人及教徒,近於狂熱的態度,使事件擴大起來,至刀月間,衝突更形尖銳化,政情更趨不安。政府為緩和反政府運動,即作第四次憲法修正案。將第二十條:(人民)“有權利宣誓信仰自由,舉行祭祀,及教育的權利。”又在第二十一條追加第六項:“因被發言或文字中傷,飲食所有危害他教的虛偽陳述,政府有保護此宗教之責任。”(《東南亞細亞的宗教與政治》,第168-169頁。)
  這些條款修改後,僧人認為“佛教國教化的意義已失”,“政府對其他的宗教也是國教化了”。第四次修正案9月18日下院通過。22日上院通過,政府為防止滋事,在國會外邊布置有警察及裝甲車。很多佛教團體態度更轉趨強硬,一個月後,青年僧的團體,占據了爺光郊外的伊斯蘭教寺,煽動反伊斯蘭教徒運動,多人死亡。政府加派警察,逮捕暴徒,政局越加不安。軍人沉得國家有解體的危險,於1962年3月2日,決定政變,宇奴總理以下全體閣員被逮捕,成立“革命評議會”,尼溫將軍掌握權力。革命評議會宣布衽“社會主義”,否定特別擁護佛教的政策,廢止國教推進條例,停止佛日政府機關及學校休假,解除(佛日)酒類的販賣。革命三周後,佛教語言會論據憲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要求政府依宗教人口比率,支給1962∼1963會計年度緬幣360萬;軍政府反而調查佛教主義會的機構、會計、財產、債務,佛教語言會遭到解體。1965年1月18日,尼溫將軍廢除某些有利僧人的法規,如佛教大學、佛教教師培養所等。另一方面,馬利文受到資助研究,佛教遺產也受到保護。(《東南亞細亞的宗教與政治》,第170-171頁。)
  總之,尼溫執政至現在,采取的是佛教與政治分離政策,讓宗教純粹獨立發展。不過很多緬族人認為這違背了一向的傳統習俗及多數人民的意願。
  再談中緬佛教關系。1955年10月15日,由緬甸政府大法官吳登貌率領聯邦佛教代表團,迎請了中國佛教的聖物佛牙到達仰光,總統巴宇和政府要員親琶機場恭迎,准備安置在新建完成的吉祥山大聖窟供奉,在沿途中設置幾十處停息站,讓人民參拜,人山人海,道路為之閉塞,增進了中緬兩國人民的情誼。佛牙在緬甸巡回展出半年期滿,恭送回到中國。(楊曾文主編:《當代佛教》,第101-102頁。)
  緬甸上座部佛教,早在公元七世紀中就由緬甸傳入中國雲南西雙版納的傣族,由當時緬甸統治的清邁傳人。傣族人十三世紀創立了傣文,才有刻寫貝葉佛經。到1569年,西雙版納宣慰使刀應娶了緬甸洞吾王朝的金蓮公主為妻,帶來巴利三藏及佛像,又在景洪地區建築多所佛寺,使傣族上座部佛教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傣族僧人誦經用巴利語,很多佛經已譯成傣文。現在傣族人口約有七十萬,佛教徒生活習俗很多瑟緬族人相近。(1.《東佛教方文化》,台灣鐸出版社,第140-141頁。2.《中華佛教百科全書》(七),第3754頁。)
  60年代中期,緬甸政府注意到傳統佛教信仰在人民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僧侶在人民心中的地位,所以軍政府逐漸與佛教界修好。政府認識到“如果政府制定實施的政策得不到僧侶們的支持,那肯定是不會長久的,”因此注意團結僧人,尊重他們的權益,保持傳統宗教及其文化的影響,但仍然堅持把宗教排除在政治之外,嚴格執行政教分離政策。1965政府召開全國僧伽會議,沒有取得顯著的成果,政府未得到僧伽的全力支持。1974年國家制定的憲法中,仍然執行政教分離政策,強調“不論種族,宗教信仰,地位或性別,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為防止僧人操縱選票,還特別規定僧侶“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種族和宗教衝突仍有發生。
  20世紀80年代政府對佛教的態度有進一步的改變。在仰光召開了第二次全國佛教代表大會,會議主題為:“全國佛教純潔、鞏固、發展各派僧侶代表大會”,有九個宗派僧侶1226人代表出席。這次會議通過了《僧伽組織基本章程》、《僧侶律法糾紛案件審理裁決法》、《中央僧侶負責機構》等全國僧伽組織領導機構。尼溫政府也建築大聖塔,表明政府對佛教的關心與支持,取得僧伽的諒解和認同。(楊曾文主編:《當代佛教》,第108頁。)
  1988年蘇貌軍政府執政,政府與佛教又產生了矛盾,佛教僧人拒絕為軍人死後作誦經的儀式,以此消極抵抗軍政府。政府覺得此舉對穩定軍心極為不利,至1990年10月21日,軍政府發出最後通牒,要求僧侶必須馬上停止拒絕為軍人作誦經的行為,否則處以重刑。僧人在政府的壓力下,放棄了抵制行動。(同上,第109頁。)
  現在緬甸佛教徒,約占總人口的百分之80%以上,僧侶有十萬多人,修道女(長期八戒優婆夷,過類似出家清修的生活)二萬,佛寺約二萬所。僧團分有九個宗派,而主要的是善法派,占僧數百之9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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