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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釋二十八輕戒──商賈不輸官稅戒第二十一

時間:2010-09-08 04:01:51  來源:普陀書軒緣整理  作者:聖印法師  點擊:
若優婆塞、優婆夷受持戒已,商估販責,不輸官稅,盜棄去者,是優婆塞、優婆夷,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一、 商估販責:

  「商」是直接經營生意,買賣物品;「估」者就是中間商人,如批發業者;「販」者有如現在之運輸、貿易業者;「賣」有如工廠製造業者。以上四類商業分類,是例舉性的,若擴而言之,凡一切商業之買賣行為,都包括在內。

二、 不輸官稅:

政府規定應繳納的稅目繁多,對商、估、販、賣等類之人來說,貨物稅、所得稅是主要的稅目。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不納稅即違反國法。
  受戒已的優婆塞、優婆夷,若經營商、估、販、賣各業,均應按實納稅。中國古代相採「什一」的納稅制度,如孟子藤文公篇內說:
  「夏侯氏五十而貢,股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
  現在的稅制是採累進稅法,即賺的錢越多,抽的稅越重,此財富不集中於少數人之手。是一種很進步的稅法。受戒已之優婆塞、優婆夷,均應按政府所訂稅率,按實納稅。

三、 盜棄去者:

  「盜」就是漏報稅額,即俗語說的「偷漏稅捐」。如工廠生產多少物品,均應按實申報貨物稅,若以多報少,就是偷漏稅捐,為竊盜國家應得財稅,故稱之為「盜」。
  「棄」者,是放棄自己應盡的義務,不肯按實申報說額,或申報不實,經政府稽查,勒令照應繳之稅額繳納,但仍不履行義務,這就交「棄」。
  「去」者,就是應繳納之官稅而不繳納,政府乃行處罰。稅捐之處罰非以分數(幾分之幾)計,而是以倍數計,故每次被罰巨款廠商,無力繳納之餘,只好逃匿而去。最後按移法院通緝。故「去」有逃走的意思。受戒已之優婆塞、優婆夷,均應樂輸官稅,不可「盜」、「棄」、「去」,否則即犯本戒。

四、是優婆塞、優婆夷得失意罪:

  受戒已之優婆塞、優婆夷,若不輸官稅,而盜、棄、去者,是先有盜、棄、去之起意,然後有盜、棄、去之身行,甚至有相官府虛報官稅之言詞,是身、口、意三業成就,故云得失意罪。

五、不起、墮落:

  因不輸官稅而盜、棄、去,犯身、口、意三業,故道業不能昇起,即行墮落,故云不起、墮落。

六、不淨、有作:

  因不輸官稅而盜、棄、去,犯身、口、意三業為不淨,不淨是有為法、有作法,故云不淨、有作。

  網主備註:藍色字為菩薩戒經文,紅色字為分段經文,黑色字為內容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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